1、嚴格實行“三到場”制度,即申報前,對其所在村組的舊宅基地進行調查核實后,確認無誤符合條件的農戶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選址到場,審核是否符合審批條件;批后放線、打樁定位到場,確定四址;建議給鄉鎮所配置動態監測儀器,由鄉鎮所在放線時用JPS把建房戶的四至范圍定位,以免“批東建西”。房屋建成竣工后驗收到場,審核是否超標準用地。經驗收符合標準,才能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以證管地,村民申請新建住宅,必須出據承諾書,承諾建新房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舊房,退出原來使用的舊宅基地,交給村委會重新安排使用。
2、強化村鎮規劃,引導村民集中統一建房,加快新農村建設統一布局規劃建設居民點的步伐。要嚴格實行拆舊建新制度,對一戶多宅不居住的廢棄、空閑宅基地統一規劃、整理,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在原地翻建、改建的,按用地規劃要求批準后給予保留或減少用地面積,統一建房。在建房時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對于一戶擁有幾處宅基地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相關的政策,在宅基地交易的時候,買賣雙方如果不是唯一住房的,應該參照稅務部門的稅率收取相關的稅費,大大減少“一戶多宅”的現象。
3、村民建新房盡量使用村內空閑宅基地,積極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對于荒蕪未建的閑置宅基地,超過一年以上未建設的,應當收取土地閑置費,超過兩年未建設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回,另行安排。同時對閑置、廢棄的宅基地收回程序應由縣政府作出明確具體的操作規定;對符合被收回條件拒不配合所屬村集體收回的村民,規定相應嚴厲的制裁措施;已建房戶舊宅基地退還給村集體的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根據《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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