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審查編制債務人清冊,確定破產企業債權
2、及時發出債務催交通知單,并按不同情況作好登記
3、編制債權清收計劃,確定清收方式
4、制定切實可行的債權清收工作人員責任制
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確有償債能力而拒不償債的清收項目,以及已嚴重資不抵債或瀕于破產的企業,或經核算無法保證回收資產大于訴訟或其他費用的項目,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公司批準可采取由律師事務所風險代理形式進行清收。風險代理清收由清理單位提出申請,公司資產保全辦公室和法律辦公室審核后,報公司領導審批。
5、清收項目結束,經財務部門對實際回收資產與清收業務臺帳等核對無誤后,按有關規定銷帳
涉及仲裁、訴訟的,清理單位應寫出書面報告;如收回實物資產的,應出具中介機構的評估報告、產權證明、法院判決書等有效文件,并列明財產清單,移交財務部門入帳;如發生壞帳損失的,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統一報請核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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