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摔倒誰的責任
在酒店摔倒誰的責任
酒店是否對顧客摔倒存在過錯,多大的過錯,承擔多大的責任!要看酒店是否提供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臺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義務范圍和責任界限。其中第六條指出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根據司法解釋可以得知,客人摔倒和酒店安全設施不當,設施存在隱患,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有關,那么酒店就必須承擔責任。例如:因地板不防滑導致客人摔倒、酒店沒有設置安全警示牌導致客人受傷、不法人員進入酒店將顧客摔倒等情況。如果酒店已經盡到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已經盡到危險告知、安全保障措施、發生事故后積極救助和報警等,那么酒店就不須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我們還要看入駐酒店的是否是特殊人群。比如未成年人同父母入駐酒店,因酒店安全隱患導致摔傷,那么根據《民法通則》,監護人應該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這一條,未成年人家長也要承擔部分責任。具體責任比例如何劃分應根據案情實際情況來定。
相關法律
酒店不能舉證自己沒有過錯需要按如下法條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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