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相關法律規定,損害結果的發生需根據過錯責任及大小予以綜合認定。就本案而言,首先需要審查小孩是基于何種原因摔傷;其次,還要審查摔傷地點是否屬于具有危險性而需酒店方面予以提請注意之處。如果系因酒店未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的話,酒店方面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小孩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盡到監護職責,如果小孩的父母對小孩的摔傷存在過錯,那么也應依法承擔一定程度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