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群眾辦理正式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補領手續后,如在辦證期內急需使用身份證的,只需持《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就近到任意一個分局戶政大廳或增設的臨時居民身份證窗口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即可。窗口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后,會當場予以受理、立等可取。未滿十六周歲自愿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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