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分戶沒宅基地的,可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并張榜公布,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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