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前妻不讓見孩子的,父親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配合自己行使探視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和裁定后,當事人拒不執行的,經勝訴方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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