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企業破產前清償債務如何界定
公司在破產前一年內對未到期債務進行清償;在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對個別債務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撤銷債務清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二、公司破產后誰可優先清償債務
公司破產清算財產的法定清償順序,抵押權人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當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不管是公司還是債權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公司申請破產,要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對公司現有財產、債權債務等相關事宜進行清算,在清算結束后,用現有財產清償債務。
按規定,公司破產清算后按照以下順序清償債務:
1、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
1、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因此,公司破產財產在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一般公司員工可以優先受償,有剩余財產的,在按順序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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