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若用人單位同意則可以辭職不要工資隨時走,但正常情況下,辭職要一個月才能走是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一、辭職報告不給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想辭職走人,只需要主動與單位協商一致即可,但一般主動辭職的話就不能享受法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不同意勞動者辭職,勞動者堅持要辭職,則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通知完經過30天勞動者就可以自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的辭職權。
二、提前15天想辭職能走嗎
勞動者辭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到期走人,不能提前15天走,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合同制可以隨時辭職嗎?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是不可以隨時辭職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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