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勞動合同內,勞動者不論是履行法定的離職手續后離職,還是無故擅自離職,用人單位都有義務結算該勞動者的工資。只是勞動者未以公司出現違法情形也未依照法定方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離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向該勞動者主張賠償責任,并可在用人單位向其結算的工資中抵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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