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產權糾紛處理方法及法律依據。當事人可協商、調解,若不成可申請仲裁或起訴。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間糾紛可向鄉級政府起訴?!睹穹ǖ洹返?33條規定,物權受侵害可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解決。在土地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農村房屋糾紛解決前也不得對房屋進行變動。
法律分析
一、農村房屋產權糾紛應怎么處理
1、農村房屋產權糾紛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農村房屋糾紛怎樣解決
農村個人之間房屋糾紛的解決是可以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鄉人民政府解決;對鄉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房屋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對房屋進行變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結語
農村房屋產權糾紛的處理方式多樣,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等途徑解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由相關政府機構處理。個人之間的糾紛由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在解決爭議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權利人可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物權受侵害的問題。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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