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離職不給工資的解決辦法如下:
1、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
(1)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4、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經仲裁后都服從;
5、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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