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向社保局投訴,或者提出辭職要求給予補償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卑凑者@一規定,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責任是非常大的,除了要補繳未繳、少繳的社保費以外,罰款數額也非常大?!渡鐣kU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必熑蜗鄬p少,只要用人單位及時補繳,滯納金的責任不算很重。但相對于正常繳費來說,仍然是“不菲的支出”?!渡鐣kU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這之前還主要適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持續的,應當連續進行查處。如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用人單位均存在少繳社會保險費行為,只查處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少繳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是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