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領結婚證還是過彩禮這個在法律在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在雙方協商的情況之下才能更好的辦理; 結婚之前準備彩禮是很多地方都有的一個風俗,很多家庭或是新人都是男方家里先給女方彩禮才會訂婚結婚,彩禮是準備結婚的各種事宜。 可以退還彩禮的情形有: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么辦,結婚彩禮應該返還。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么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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