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造價鑒定中鑒定機構可能需要的資料一般包括:(1)訴訟案件當事人的起訴狀、答辯狀、庭審筆錄或仲裁案件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申請書、答辯狀;(2)當事人共同認定的相關專業工程設計圖紙、設修改、變更通知單、現場簽證單、技術核定單、圖紙會審記錄;(3)當事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協議、補充協議;
(4)開工報告、竣工工程驗收證明或其它能夠證明實際開工、竣工時間的資料;(5)當事人共同認定的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發票、加工訂貨合同以及建設單位供應的建筑材料、設備清單;(6)工程預算書、工程結算書、財務資料;(7)招投項目中的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8)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9)經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年度形象進度記錄;(10)當事人共同認定的其它涉及該工程造價鑒定的照片、錄音、錄像等相關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苯ㄔO工程合同糾紛應遵循合同雙方意思自治原則,一些合同中約定采用固定合同總價結算,不予調整,但在產生爭議后,一方當事人為了減輕自己的付款義務、規避己方責任,或為了索取更多的價款,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惡意利用鑒定獲取利益。此種情形,裁判機構應嚴格審查。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睂Σ糠职讣聦嵱袪幾h的,一般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約定固定合同總價,但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量發生增減、設計變更或索賠等變化,對該部分無法達成一致;二是合同約定固定單價,結算發生爭議,此時,單價雖是固定的,但工程量卻不確定,協商不成,需對工程量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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