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權,具體侵犯的只是單位對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犯罪對象限于本單位的資金;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別人使用;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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