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同居懷孕可退全部彩禮。
結婚的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男女雙方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4、其他法定條件。
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有:
1、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3、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4、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
婚姻登記的流程是什么:
1、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提交相關的證件和材料;
3、婚姻登記機關對其證件和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4、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綜上所述,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給付彩禮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 應當返還 但應以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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