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條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
二、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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