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查到個人的銀行賬號,法院的司法查問是通過你的身份證件查問到你在某銀行的存款賬號,而后查問存款錢數。
法院因審理案件需要可查詢、凍結個人和單位銀行賬戶。 而且只有法院可以,檢察院和公安是沒有這項權利的,除非經過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接受當事人訴訟保全申請或者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查詢、凍結個人銀行賬戶。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以及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裁定先予執行的,可以查詢、凍結、劃轉個人銀行賬戶。
法院執行時查詢被執行人存款的方式如下:
1、查實被執行個人及其家屬的身份,通過查閱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或戶口本;
2、到有關基層組織、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準確掌握被執行個人及其家屬成員的身份,包括其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并進一步調查了解他們的職業和收入情況,為查詢個人存款提供扎實的依據;
3、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進行查詢,充分調動申請執行人提供查詢線索的積極性,對其能夠提供具體銀行或儲蓄所的,執行人員做出快速反應,直接持有效證件前往查詢、凍結及劃撥,以免貽誤戰機;
4、依職權廣泛查詢被執行個人存款,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相關線索,但執行人員根據對掌握情況的判斷,認為有必要查詢被執行個人存款的,大致界定被執行個人的活動范圍后,對該范圍內各個儲蓄點進行拉網式查詢,若被執行個人確有存款及時予以執行;
5、依法查詢被執行人家屬名下存款。對被執行人雖為個人,但可執行其家庭共同財產的,為防止被執行人將現款存在家屬名下逃避執行,依法主動查詢其家屬成員的存款情況。
被執行財產查明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為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的方法途徑,通常由法院為主體,通過查詢、調查、搜查、核實、委托、懸賞等形式,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