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當賠償損失,用人單位不結算工資可向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只要用超過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關于勞動報酬支付的期限未予支付勞動報酬的,就視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違法,可以要求全額發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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