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1)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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