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職務侵占罪具有如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行為人所在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且是在本單位擔任一定的職務而主管、管理或經手財物的人員;
4、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目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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