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有: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2、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3、上述公司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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