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必須是公司員工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罪與侵占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將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財物為對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具有變合法持有為非法占有的特點,但兩者的區別是明顯的。首先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而后者的主體是持有他人財物的人員。其次,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還為必要條件。而侵占罪無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實施了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后,還必須以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其三,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只能為單位財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則包括行為人代管的他人財物,也包括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可以是公司中的人員也可以是其他單位的人員,只要是用職務面的便利的話,那么就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是屬于的公訴案件,公司員工也可以進行舉報, 該內容由 吳友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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