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產占為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犯罪的要素之一。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為人利用其在本單位的某些職務,如董事、經理、出納、會計等,以及這個職位帶來的便利。也就是說,管理本單位財產的便利性。對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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