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房產過戶給妻子,如果雙方有贈與及其他產權劃分的協議,協議規定房產僅屬妻子的,則該房產是妻子的個人財產;如無協議約定的,盡管過戶給妻子,由于是 婚姻存續期間 的房產,還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有房產。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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