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北省相關文件精神,農村獨生子女可享受高考加10分政策。農村獨生子女考生僅在報考本省所屬院校時予以相應照顧。一般照顧加分的農村獨生子女考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父母雙方或者母親一方為農業戶口;
2、父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依法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考生本人為農業戶口。認定農業戶口(農村居民),應同時具備的條件是:具有農村居民戶口連續10年以上,依法享有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且不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獨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獨生子女標準有: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2、夫妻雙方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因子女夭折只剩一個子女,尚有生育能力而不再生育并辦理《獨生子女證》的;
3、因喪偶、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在喪偶、離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
4、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后不再生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法律依據: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三條
對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依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持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歲止,對獨生子女父母由雙方所在單位每月分別發給不低于十元的獎金;
(二)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時分別給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獎勵;是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的,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五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優先優惠的,繼續享受相關優先優惠:
(一)在扶持產業發展上,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優惠和支持;
(二)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三)提高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標準,多增加一人份的集體福利分配份額;
(四)對下崗的獨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培訓和就業;
(五)農村獨生子女在參加本省中考、高考時,給予增加十分的照顧;
(六)對獨生子女入幼兒園、上小學、就醫住院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七)對六十周歲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在就醫、養老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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