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為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發展多元化產權結構和國有資本實施有戰略性作用及意義。
法律依據: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銀行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施債轉股,應當通過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轉讓債權,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化為股權,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先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再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形式實施債轉股,收購價格由雙方按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涉及銀行不良資產,可以按不良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理。鼓勵銀行及時利用已計提撥備核銷資產轉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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