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券持有人對可轉換債券享有選擇權,法律規定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是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第一百六十一條,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性質有哪些
1、債權性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首先是一種公司債券,是固定收益證券,具有確定的債券期限和定期息率,并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提供了穩定利息收入和還本保證,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較充分的債權性質。
這意味著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雖可以享有還本付息的保障,但與股票投資者不同,他不是企業的擁有者,不能獲取股票紅利,不能參與企業決策。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可轉換公司債券屬于企業“或有負債”,在轉換成股票之前,可轉換公司債券仍然屬于企業的負債資產,只有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以后,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才等同于投資股票。一般而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總是低于同等條件和同等資信的公司債券,這是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賦予投資人轉換股票的權利,作為補償,投資人所得利息就低。
2、股票期權性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轉換成股票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選擇權的含義,也就是投資者既可以行使轉換權,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也可以放棄這種轉換權,持有債券到期。也就是說,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了股票買入期權的特征,投資者通過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獲得股票上漲的收益。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是股票期權的衍生,往往將其看作為期權類的二級金融衍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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