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政策一直在發展。新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如下:1、養老保險補繳條件補繳后,應繼續繳納至女性年滿55歲、男性年滿60歲時,實際繳費年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手續;實際繳費年限低于15年的,可延長至15年,延長至女性年滿60歲、男性年滿65歲時,實際繳費年限仍低于15年,需一次性繳費至15年,可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手續。2、養老保險補繳范圍需要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他們需要自愿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根據個人身份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即原單位工作期間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1。與城市企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機構、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同時未能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2010年后,他們將因參加城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手續或解除。3、養老保險補繳繳費基數及比例:1、參保時,參保前補繳繳費基數為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經核實后,可統一按0計算。6、支付指數計算;參保后,支付基數按當年靈活就業人員支付基數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指數按實際計算。統一按20計算%計算支付比例。2、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補繳前的繳費基數可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核實;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繳納保費后,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照省市確定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3、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總額的8%一次性記錄。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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