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臺補繳養老保險費新政策如下:
一、養老保險補繳對象
1、個企業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
2、未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或中斷繳費的;
3、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個人身份補繳養老保險 。
二、養老保險補繳基數,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執行的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進行補繳;
三、養老保險補繳年齡
1、男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2、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
3、男未滿45周歲,女未滿40周歲,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只能從參保之月開始繳費,累計繳滿15年后,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四、養老保險補繳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2、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從業經歷者提供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臺賬等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材料(原件、復印件);
3、個體工商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4、部隊復員軍人提供軍人檔案。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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