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是指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的主體,將商業銀行原有的不良信貸資產――也就是將企業的債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它不是將企業債務轉為國家資本金,也不是將企業債務一筆勾銷,而是由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由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
從國際關系來看,債轉股指債務國在面臨經濟困難或是信貸評級下滑時,以本國貨幣按市場狀況以一定的折扣贖回外債。債權人隨后以債務國貨幣投資于該國的公司,將原來的債權轉換成股權。這種情形被稱為債務國將債務證券化了。
一、注冊資本可用于什么項目
1、將注冊資金用于企業經營。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于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于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2、股東借款。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占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
(3)從注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注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于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于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他對企業的擔保責任并沒有因為借款這一行為而降低。
二、公司破產逃債的現象有哪些?
1、一些企業規避現行,在破產申請前6個月,就有計劃、有目的地堅壁清野,轉移企業內核,留下企業空殼,然后濫用破產制度,金蟬脫殼,逃廢債務。其方法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低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或是放棄自己的債權。
2、一些企業利用企業分立的形式,采取先分后破、新老企業劃斷等方法,將資產轉移到新設的企業,然后根據分立協議由老企業承擔全部債務,然后由老企業宣布破產,甩掉債務。
3、一些企業借資產重組為由將原單位全部資產和資金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單位名存實亡;還有一些企業借資產重組之名將原公司劃分為若干小公司,債權債務、經營管理與原來的母公司完全分立,使原公司成為空殼。
4、一些企業通過投資的方式轉移資產,使原來的企業僅剩下空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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