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發行公司可轉換債券,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并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根據可轉換債券的性質,持有該債券的債權人享有轉換的選擇權和請求權。當滿足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時,經請求,公司應當予以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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