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法(國發[1978]104號))明確規定: 機關干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并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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