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補貼標準為: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40%計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退休的,其退休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退職的,其退職生活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50%計發。
二、退休條件
(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的退休條件: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員的退休條件
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干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
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
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特別說明:一是凡達到退休年齡的干部除按規定延長退休年齡或留任者外,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觀存在的自然情況,不得隨意更改,如干部檔案和戶口檔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記載的日期為依據。2006年,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發文不再辦理更改出生日期。(組通字〔2006〕41號)
法律依據: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9.關于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滿20年的退休(退職)人員如何計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問題
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對按國家政策規定退休(退職)的工作20年以下的人員計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比例作如下規定:
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40%計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退休的,其退休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退職的,其退職生活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50%計發。
按上述辦法計發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加上此次未納入工資標準的剩余補貼、津貼,如低于當地職工基本生產費用數額,可補足到當地職工基本生活費用數額。
10.關于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人員,這次如何增加退休費的問題
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中,按國發<1986>26號、中辦廳字<1985>67號、廳字<1985>340號、勞人薪<1985>22號等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專家、起義人員,均可按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增加退休費,不打折扣。
11.關于參加工資制度改革后離退休的人員,是否仍按勞字<1988>42號和國發<1992>28號文件的規定,增發每月5元生活補貼和10%基本離退休費的問題
鑒于勞字<1988>42號文件規定增發的5元生活補貼和國發<1992>28號文件規定發放的10%基本離退休費,是在提高在職人員獎金標準的情況下出臺的,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已將獎金納入工資,成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因此,參加工資制度改革后離退休的人員,不再發給每月5元的生活補貼和10%的基本離退休費。
12.關于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后,全國和省部級勞模、有特殊貢獻的老專家、長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線艱苦地區工作的人員退休時,是否還按國家政策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的問題
在新的退休養老保險規定頒布前,全國和省部級勞模、有特殊貢獻的老專家、長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線艱苦地區工作的人員退休時,仍可執行國發<1978>104號、國發<1983>141號、國發<1984>76、77號和國發<1983>68號等文件的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在職時的基本工資數額。
13.關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區支付離退休費的人員,如何發放地區津貼的問題
實行地區津貼制度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區支付離退休費的人員,執行接收地區的地區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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