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公司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維權: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支付令;其他。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一、離職工資不發
1、首先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確認勞動關系后,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2、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3、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5、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建議及時搜集相關的證據,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義務。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二、工資發放低于最低標準怎么辦?
若公司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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