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發行可交換債券是利好。首先,可轉債不是隨便能發行的,對于公司的盈利情況,負債情況都有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公司相對來說都是質地比較好的公司。其次,每一個公司發行可轉債的時候,他們大多數沒有打算到期歸還本金跟利息。他們會想方設法提高股價,最后觸發強贖條款,讓債主變成股東,同時也實現自己不用還錢的目的。最后,實現強贖的時候,對可轉債投資者以及公司都是比較好的結局??赊D債投資者至少賺到了30%的收益率(以100元面值買入),上市公司也可以不用還錢,使用這筆資金去投入生產,擴大規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核準或者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注冊的機構或
者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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