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規定,農村獨生子女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可以獲得加分:
1、父親、母親雙方或母親一方為河北省農村居民的;
2、依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該考生無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3、考生本人為河北省農村居民的。
法律依據:
《關于做好我省調整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工作的通知》 第三條 我省地方性加分項目有3項,分別是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僑眷高知子女。按照國家“大幅減少地方性高考加分項目”、“鼓勵逐步全部取消”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僑著高知子女加分項目和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加分項目,保留農村獨生子女加分項目,加分分值不變加分范圍只適用于我省省內高校招生。具體為:
1、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增加10分。
2、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屬于國家“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擴大,是國家要求清理和減少的地方性加分項目,因此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改按國家規定,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僑眷高知子女,屬于國家“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和擴大是國家要求清理和減少的地方性加分,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因此項加分為省人大立法,待相關法律程序辦理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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