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的概念和特點;
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依法,依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權利、資格或法律地位等進行認定、甄別、證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確認通常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行政主體才能對申請事項進行確認。但也有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是一種外部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由申請、受理、審查、確認等一系列程序性要素組合而成,并由此構成一個完整的行政確認行為。
3.行政確認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確認行為時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并要符合一定的技術要求。
4.行政確認是羈束行政行為,行政主體進行行政確認時,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并尊重客觀事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行政法律規范和適用很少有選擇余地的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可以進行較窄幅度的裁量,但非完全不能裁量。
5.行政確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這種法律效力具體體現為確定力、證明力、不可撤銷力。
6.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技術規范的制約,并由此決定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
一、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類
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有確定、認可、證明、登記、批準、行政鑒定等。依據受理內容的不同,行政確認可做出如下分類:
1.對法律上主體資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確認;如通過藥品經營企業登記對企業經營主體資格的確認。
2.對權屬的確認,如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認;對房屋所有權的確認等。
3.對法律關系的確認,如婚姻登記就是對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確認。
4.對法律事實的確認,如出租車出城登記就是對出租車駕駛出城這一法律事實的確認。
5.對法律責任的確認,如醫療事故鑒定、交通事故的認定等。
6.對能力的確認,如技術鑒定即是對個人是否具有從事某種行為的能力的確認。
7.對行為的法律效力的確認,如復議機關撤銷被提起復議的行政處罰就是對該行政處罰違法性的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疾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疾撫恤費或因工殘疾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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