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行政復議是工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 工傷認定 或者核定的 工傷保險 待遇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工傷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也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工傷行政復議有特定的法定程序,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須嚴格按照程序要求開展活動。在工傷行政復議中,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是行政相對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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