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行使轉換選擇權的規定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這是表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有義務按照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的具體轉換辦法,為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也就是保證債券持有人實際享有轉換權。至于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面對轉換權則可以加以選擇,是選擇債權人的權利,仍持有債券;還是選擇公司股東的權利,將債券轉換成股票。這是一種投資決策,由投資者權衡投資條件、風險大小。收益多少和自己的意愿來作決定。但是在債券與股票兩者之間只能選擇一種,在債權人與股東兩種身份之間只能選擇一種,也就是在轉換為股票之前,僅僅是債權人,而在轉換為股票之后,只能是股東,享有股權,而不再享有債權。如何作出選擇,這是投資者的權利,必須保證權利的實現。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規則
交易方式:可轉換實行T+1交易??赊D換公司債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轉托管、行情揭示參照A股辦理。
交易報價:可轉換公司債券以面值100元為一報價單位,以面值1000元為一交易單位,結算單位為張(即100元面值),價格升降單位為0.01元。
交易時間: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的集中開市時間同A股。
交易清算:可轉換公司債券實行T+1交收,交易清算參照A股的現行清算辦法辦理。
交易終止: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期結束前的十個交易日終止交易,終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
交易費用:深交所按成交金額的0.1‰向可轉換公司債券買賣雙方征收交易經手費,同時債券買賣雙方還須向所委托的債券交易商交納傭金,傭金按成交金額的2‰計取。
三、可轉換公司債的贖回程序
1.贖回條件滿足時,發行人可以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贖回未轉換為股份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以不行使贖回權。
2.當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條件滿足、發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贖回權時,交易所于贖回日停止該債券的交易和轉股。
3.發行人根據停止交易后登記在冊的債券數量,于贖回日后三個交易日內將贖回債券所需的資金劃入交易所指定的資金帳戶。
4.交易所于贖回日后第四個交易日將資金劃入券商清算頭寸帳戶,同時記減投資者相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5.各券商于贖回日后第五個交易日將兌付款劃入投資者開設的資金或保證金帳戶。
6.未贖回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于贖回日后下一個交易日恢復交易和轉股。
上述就是律師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行使轉換選擇權的規定”問題進行的解答,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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