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里就要區分兩種債券了,一種是:可轉債(就是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債券),另一種是:一般公司債。
發行可轉債,一般發行前會打壓股價(這里就不會詳細說明了),對股價算是大利空。
發行一般公司債,對股價影響有限,遠小于可轉債。但至于是利好還是利空,也要看發債用途,用于擴大經營的肯定是利好,因為財務問題,拆借,拆東墻補西墻,算是利空。
但這里有兩個問題是需要往下再想一層的:
1: 正常公司如果因為現金流緊張,或是經營有問題,會編造理由,而不是直接公告發新債就是為了償還老債。這是正常邏輯。而且有若干理由可以去編使用用途,而公告直接說“借新還舊”,那估計也是別有用心。
2: 房開公司,房地產行業背景下,行業公司的平均負債率是70%以上,這是行業背景。那么考慮這個大背景下的長期融資需求以及階段性借新還舊,就變得合理了。
3: 不是什么企業都可以發公司債的,也不是什么企業都可以發10年期的公司債的,說明這家公司是有實力的,基本面良好的。特別注意以下內容:舊債是2筆5年期的公司債,新債是1筆數額更大的10年期公司債。兄弟們,有沒有發現信用額度提升了,年限拉長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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