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職工,工資,事業單位,單位,繳費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人事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機關事業單位改制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單位: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人事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改制,職工,工資,事業單位,單位,繳費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人事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機關事業單位改制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文單位: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人事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文號:渝勞社發[2002]59號發布日期:2002-12-16執行日期:2002-12-16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財政局、編辦,市級各部門: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市級黨政機關人員分流工作的意見》(渝委辦發[2000]12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區縣(自治縣、市)人員分流工作的意見》(渝委辦發[2001]3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市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員分流安置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01]92號)的規定,現將機關事業單位改制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一、機關事業單位經批準改制為企業(以下統稱“改制單位”)后,應從批準改制為企業之次月起,到其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分局、中心、所,以下統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如下:(一)改制單位持批準改制的文件、《工商登記執照》、《法人代碼證書》等有效證件,到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申報繳費等有關手續。(二)改制單位和職工個人從改制之次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改制單位以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的構成的規定為準)為基數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職工繳費工資基數時,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列入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工資基數。改制單位全部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為本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工資總額。二、改制前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改制單位,按以下辦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一)機關事業單位改制前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改制單位應在改制時為職工(不含非在編人員)一次性繳納個人賬戶儲存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實繳數額記入個人賬戶。其改制時的單位繳費比例按20執行,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按批準改制時全市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執行。其職工在改制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改制單位一次性繳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改制前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繳納2個月(最長不超過60個月)計算。所需資金由改制單位原經費渠道解決。改制單位一次性繳納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算基數及標準為:1.機關改制為企業的,按改制時職工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項之和的11繳納。2.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按改制時職工的固定工資、活工資兩項之和的11繳納。(二)改制前未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其改制前離退休(含改制時按規定提前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費標準,以后增加離退休費按機關事業單位的標準執行,其離退休費按原經費渠道解決,不納入基本養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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