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钡谝话侔耸臈l“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钡谝话侔耸鍡l“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钡谝话侔耸邨l“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钡谝话侔耸藯l“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惫驹谏暾埥馍r股東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承擔債權債務的清算。如果資不抵債的,應當申請破產。否則視為有能力承擔債務,那么解散后股東有義務承擔債務。但時效為2年,超過兩年的不承擔。當事人在遇到欠款糾紛時,要及時的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的向債務人主張,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債權陷入無法實現的危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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