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內協議應當按照以下內容寫才有效:1、男女雙方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和身份證號碼;2、男女雙方哪些財產達成協議,雙方應當將財產全部寫清楚,未明確的,會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辦理;3、雙方可以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雙方應當寫明達成何種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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