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情況:不通過審批超出面積,審核不通過。所以,修改下宅基地面積,再去審核就好了。這個主要發生在規劃建設宅基地的環節。第二種情況:超出部分按標準收費超出當地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超出部分需要收費。這種一般發生在房子已經建好了。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也不得超過批準的面積占地建房,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侵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依法要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做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當在農村自建房時超出了規定的審批面積時是需要根據其具體的情況來定的,如果自建房的手續是正規的,宅基地的使用權證書和規劃的許可證都是齊全的,還要主動的向審批機關報告出超標的具體情況,再按照超出的面積補交一定的費用就可以了。而如果是因為建房者刻意的隱瞞了面積的情況被有關部門查處到了之后就會被視為違章建筑,則會被要求限期的進行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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