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山東某縣為例,當地宅基地規定面積為200平方米(地區不同規定面積不同),每增加一口人可多增加20平方米,最多不可超過240平方米。超出20平方米之內的可不用交稅,超出20~7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年繳納3元(地區不同繳納標準不同),每超出50平方米繳納標準提高3元。若超出60平方米,每年繳納180元;若超出100平方米,每年繳納6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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