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可以自首:《刑法》所規定的自首,是對所有的犯罪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交通肇事罪雖是交通肇事行為結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在交通肇中,不一定全部都可以構成犯罪,有些后果不嚴重的可以按一般交通事故處理。這種義務并非《刑法》上規定的自首情節,對此,不認定為自首是恰當的。這種告知義務,是對一般交通事故而言。只要出現了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機關報告以便及時得到處理,也是一種社會公德的體現。對不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者,在事發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按行政處罰程序予以處罰,不適用《刑法》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種罪名,在《刑法》理論和《刑法》的規定中,就不存在告知義務,只存在自首情節,也只有自首情節,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對《刑法》所規定的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條件的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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