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是的,應該以房產證上面的面積作為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和管理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百一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合理使用,利害關系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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