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建房用地標準不是按人均面積計算,而是按戶均面積計算。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違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等、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等特點,并且很多違章建筑還隱匿在合法建筑里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